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04月16日 0:0 3451次浏览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政策法规 大字号 中字号 常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email protected]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国律师身份核验操作指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多项条款作出修改
日期:2016-03-14 作者: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
《条例》的第十三条,删去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以及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中删去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的规定删除。 另外,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修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二)”中的“任职资格”修改为“任职条件”。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停止批准分支机构”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网站工作
年度报表
法制办证监会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中国政府网问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07-53854 | 发布日期 | 2007-03-19 00:00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来源 | |||
内容概述 | 法制办证监会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中国政府网问 |
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问: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即将陆续推出。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条例》删除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并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问:《条例》对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是如何考虑的?
答:《条例》明确,由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品种上市方面,证监会批准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前,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境外期货交易监管方面,将由证监会会同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如违法行为的处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证监会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如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证监会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问:在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方面,《条例》增加了哪些措施?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的期货公司,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等。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可以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对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期货公司,证监会可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经批准,还可提请有关部门阻止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
问:《条例》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
答:《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到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总量。考虑到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进行了重大改革,《条例》将有关规定调整为“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问:为什么要专门对变相期货交易作出规定?
答:《暂行条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但由于没有明确认定标准,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变相期货进行清理和整顿。为此,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从期货交易最核心的特征出发,针对变相期货的主要隐患,规定了具体认定标准,即“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国律师身份核验操作指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多项条款作出修改
日期:2016-03-14 作者: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
《条例》的第十三条,删去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以及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中删去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的规定删除。 另外,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修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二)”中的“任职资格”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任职条件”。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停止批准分支机构”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